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

《中国史研究》2018年 第1期目录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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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考释——兼说宋朝进士甲乙丙科问题》,作者: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曹家齐、陈安迪

原载《中国史研究》页码: 69-84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1期


一 前言

苏轼是最有影响力的中国历史文化名人之一,不仅其声名广为流传,在中国几近家喻户晓,而且其生平事迹及文化成就相关研究、解读之论著和讲谈亦难计其数。故此,其生平事迹问题似无剩义可说,但其实不然。其进士名次与甲第问题便是一例。关于苏轼进士名次科第问题,其弟苏辙在《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中称:

嘉祐二年,欧阳文忠公考试礼部进士,疾时文之诡异,思有以救之。梅圣俞时与其事,得公《论刑赏》,以示文忠。文忠惊喜,以为异人,欲以冠多士,疑曾子固所为。子固,文忠门下士也,乃置公第二。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殿试中乙科。¹

此应是关于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最早且最为具体之记载,后《名臣碑传琬琰集》、《宋史》等书所记苏轼相关事迹,²应都是取材于此。但亦有文献如《诚斋诗话》等,所述源于此,却有节略。³这一历史问题对于多数宋史研究者来说,理解上应问题不大,只是未见有人专门解释。但对于为数更多的宋代文学研究者和爱好者来说,却因略于对宋朝制度之认知,致众说纷纭,言之差误。有的出于谨慎,据苏辙文字直述,而不作解释。但多数都大胆断以己意。如1981年出版的《苏轼评传》称:当梅圣俞把苏轼的《刑赏忠厚之至论》转给欧阳修看后,欧阳修准备以这篇文章为第一,“但又怕是他的学生曾巩的文章,为避嫌疑,才作为第二名。接着礼部复试,又以‘春秋对义’,即回答《春秋》一书的问题获第一。嘉祐二年(1057)三月仁宗殿试,苏轼兄弟同科进士及第。”此观点被以后不少苏轼传记著作照录、延用。稍晚问世的《苏轼评传》则言:“苏轼获得了省试的第二名,到三月份,经皇帝殿试,苏轼赐进士及第,苏辙也顺利通过考试,赐同进士及第。”此两种解释虽甚有不当,却是明白当时进士科考中的省试、殿试之别。有的论讲者却不辨省试、殿试之别,直称苏轼在三百八十八人之中几乎名列榜首或名列前茅;或混淆省试与殿试,称苏轼因为欧阳修没能成为状元。甚至有的罔顾“殿试中乙科”之文字所记,竟称苏轼殿试为第一。¹⁰ 

以上观点虽非尽为专业者所表达,却在民间及学界影响广泛,有的甚至成为主流认识。¹¹有鉴于此,今特对苏轼进士科名次甲第这一问题加以考释。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梳理,亦有助于对苏轼及相关历史问题的深入认识。

二 苏轼省试之名次

科举考试在北宋已正式形成发解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考试制度。嘉祐元年(1056),苏轼与苏辙兄弟并未在家乡眉州参加发解试,而是在其父苏洵的带领下,由成都赶往京师,通过寄应取解的办法在开封府参加发解试,¹²合格后于次年参加了省试与殿试。兄弟二人同榜中进士第。

苏辙作为苏轼胞弟,又与苏轼为同榜进士,对苏轼进士登科问题之记载应是最为准确可信的。其记苏轼在省试中,因《论刑赏》一文被欧阳修置于第二,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本无差池。但后人解释却是误之甚大。或认为第二乃是苏轼的省试名次,或以为《春秋》对义是一场覆试,苏轼因此获省试第一。若要辨明其中之误,首先须要明白《春秋》对义在省试考试中的性质问题。

关于宋代进士科考试内容问题,已有不少论著予以探讨和梳理,¹³在此仅再略作申述。《文献通考》载:

宋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发榜于尙书省。凡进士,试诗、赋、杂文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¹⁴

其中所云进士科考试内容,即为北宋前期沿袭唐、五代之制的施行状况。¹⁵《宋史·选举志》所记相关内容与《文献通考》同,只是将“杂文”改成“论”,二者实是一项内容¹⁶ 

北宋前期进士科考试内容并非一成不变,根据文献记载,太平兴国八年十二月,“进士免帖经,只试墨义二十道,皆以经中正文大义为问题。又增进士及诸科各试法书墨义十道。”¹此即早期针对省试内容的一次调整。但到了雍熙二年(985)四月,又复帖经,罢律义。¹此后至嘉祐二年前,对进士科考试内容之调整最大的则是庆历四年(1044)新制的出台。此制规定,进士考试“三场:先策,次论,次诗赋,通考为去取,而罢帖经、墨义,士通经术愿对大义者,试十道。”¹⁹但因庆历新政失败,此制亦随之取消,并“诏科场旧条,皆先朝所定,宜一切无易。”²⁰自此至熙宁四年(1071)变更贡举法之前,进士科考试内容之调整,仅见嘉祐二年(1057)“增试时务策三条”之记载。²¹但此诏令下达是在十二月,与当年春天的省试和殿试毫无关涉。苏轼参加的嘉祐二年省试考试内容,应就是庆历新政失败后改回的旧制,仍当考试诗、赋、策、论、帖经、墨义诸内容。从前述来看,《春秋》或《礼记》墨义显然只是考试内容之一,并非覆试内容。

《春秋》对义既然是进士科省试中的内容之一,则苏轼省试中“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则是指这一考试内容的单科名次,而非整个省试的最终名次。事实上,史籍已有明载,嘉祐二年省试第一为李实,²²而后世相关之严肃论著亦是如此认定。²³

既然苏轼不是省试第一,依照语言逻辑,苏辙所记欧阳修“乃置公第二”,亦不应是省试第二,而该是论这一考试内容的名次。这里不妨作一反推,省试第二,是较为荣耀的名次,苏轼若果真获此名次,苏辙亦当会有如实之记述,而不宜再说“复以《春秋》对义居第一”。至此,可以明白,苏轼省试名次亦非第二。至于苏轼省试名次具体为何,已难考索。但若明了当时省试取士评判方法和标准,却能对苏轼省试的成绩作出进一步的判断。史载:

宝元中,李淑侍经筵,上访以进士诗、赋、策、论先后,俾以故事对。李淑对曰:“唐调露二年,刘思立为考功员外,以进士试策灭裂,不尽其学,请贴经以观其学,试杂文以观其才。自此沿以为常。……厥后变易,遂以诗赋第一场,论第二场,策第三场,帖经第四场。今陛下欲求理道,不以雕篆为贵,得取士之实矣。然考官以所试分考,不能通加评较,而每场輙退落,士之中否,特系于幸不幸尔。愿约旧制,先策,次论,次赋,次帖经、墨义,而敕有司并试四场,通较工拙,毋以一场得失为去留。”诏有司议,稍施行焉。²⁴

此段记载透露出的重要史实有:一、仁宗宝元以前进士科考试是逐场淘汰制,首场是诗赋体现出以诗赋为主的录取标准;二、对于先策论,后诗赋、次帖经、墨义及四场并试,通较工拙的建议,此后稍有施行。若细究嘉祐二年省试成绩评定情况,可以发现执行的确实是采纳李淑建议而“稍施行”的四场通较评定方式。

叶梦得《石林燕语》载:

苏子瞻自在场屋,笔力豪骋,不能屈折于作赋。省试时,欧阳文忠公锐意欲革文弊,初未之识。梅圣俞作考官,得其《刑赏忠厚之至论》,以为似《孟子》。然中引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事不见所据,亟以示文忠,大喜。往取其赋,则已为他考官所落矣,即擢第二。及放榜,圣俞终以前所引为疑,遂以问之。子瞻徐曰:“想当然耳,何必须要有出处。”圣俞大骇,然人已无不服其雄俊。²⁵

此记载中称苏轼之赋被落,虽为孤证,却又透露出一个史实,此便是嘉祐二年省试已是四场通考定去留,而不是逐场淘汰制了,否则苏轼很有可能在第一场遭淘汰,而没有机会再参加后面的策论及墨义考试了。欧阳修见苏轼论而取其赋,虽有观其赋写得如何之可能,但其中亦反映出欧阳修欲作综合评定之意图。不意其赋被落。其中却亦透露出各场考试中成绩评定是分工进行的事实。从叶梦得的记述看,欧阳修见苏轼之赋被落,将其论擢为第二,乃是以论拔高苏轼名次之举措。此虽与苏辙所记原因不同,但仔细研读两段文字便可知,欧阳修所给苏轼的的第二名都应是《刑赏忠厚之至论》这篇文章的成绩,而非整个省试的名次。

那么,苏轼在第四场“《春秋》对义”居第一,是否有助于苏轼在省试中名次之提高呢?依照常理判断,四场考试若综合评定,此场考试获取第一,肯定是一个提升名次的有利条件,但以当时墨义在考试中的地位,估计此场第一之成绩对苏轼省试名次之提高不会帮助太大。如治平元年(1064)司马光状称:“所有进士帖经墨义,从来不曾考校,显是虚设,乞更不试。”²⁶司马光之言一方面证实墨义考试在之前科举考试确实存在,另一方其亦说明此考试内容不受重视。既如此,苏轼之赋又被落,在省试中应难获得高的名次。但苏轼毕竟省试合格,其原因应正是欧阳修将其论列为第二。而其根本,应与当时进士取士标准的变化有关。

北宋前期,进士科考试的取舍标准,实际是以诗赋为主,其中又尤以赋为关键。如欧阳修曾说:“自科场用赋取人,进士不复留意于诗。故绝无可称者。”²⁷史籍中以赋为决科关键的不乏其例。²⁸但随着朝野对诗赋取士的批评和对策论取士标准的提倡,策论在科举考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²⁹。嘉祐二年进士科考试便是典型事例之一。苏辙在《欧阳文忠公神道碑》中云:

【嘉祐】二年权知贡举。是时,进士为文以诡异相高,文体大坏。公患之,所取率以词义近古为贵,凡以险怪知名者黜去殆尽。榜出,怨谤纷然,久之乃服。然文章自是变而复古。³⁰

《宋史》亦载此事云:“毕事,向之嚣薄者伺修出,聚噪于马首,街逻不能制。然场屋之习,从是遂变。”³¹众所周知,这一记载反映出北宋古文运动中欧阳修所发挥的关键作用。但若从制度史角度考虑,亦有其重要意义。在科举考试中,提倡古文虽与诗赋亦不无关联,但主要是在策论中得以体现。欧阳修在省试中“所取率以词义近古为贵,凡以险怪知名者黜去殆尽”,一方面反映出此时科举取士策论已成为重要标准,另一方面亦反映出知贡举官的主导作用。故而,欧阳修能在苏轼之赋被落的情况下,将其论置于第二,并使其省试合格。假设此科知贡举不是欧阳修或诗赋仍是主要考虑标准,苏轼能否顺利通过省试,则未可知。因此,苏轼恰恰是因为欧阳修的拔擢而才得省试合格,而不是坊间所说因为欧阳修而未能成为状元。但当时诗赋仍是重要考虑标准,苏轼赋被落,即便论名列第二,墨义列第一,其省试名次亦不可能太高。

至此,疑者或有举苏轼殿试后致欧阳修启再证苏轼省试名次为第二者。该启中有称:

轼也,远方之鄙人,家居碌碌,无所称道。及来京师,久不知名。将治行西归,不意执事擢在第二。惟其素所蓄积,无以慰士大夫之心,是以群嘲而聚骂者,动满千百。³²

若只看此句,苏轼省试第二似无疑义。此亦当是后来人认为苏轼省试第二的重要证据。但若细读此启全文,则真相自然明了。苏轼给欧阳修此启,不仅在传世《苏东坡全集·前集》中列在《谢南省主文启五首》之标题下,其内容更是围绕省试中论的写作而谈。如在前揭苏轼自称被欧阳修擢在第二的文句前有云:

右轼启:窃以天下之事,难于改为,自昔五代之余,文教衰落,风俗靡靡,日以涂地。圣上慨然太息,思有以澄其源,疏其流,明诏天下,晓谕厥旨。于是招来雄俊魁伟、敦厚朴直之士,罢去浮巧轻媚、丛错采绣之文,将以追两汉之余,而渐复三代之故。士大夫不深明天子之心,用意过当,求深者或至于迂;务奇者怪僻而不可读。余风未殄,新弊复作。大者镂之金石,以传久远;小者转相摹写,号称古文。纷纷肆行,莫之或禁。盖唐之古文自韩愈始,其后学韩而不至者,为皇甫湜;学皇甫湜而不至者,为孙樵。自樵以降,无足观矣。伏惟内翰执事,天之所付以收拾先王之遗文,天下之所待以觉悟学者。恭承王命,亲执文柄,意其必得天下之奇士,以塞明诏。轼也,远方之鄙人……。³³

按当时省试四场考试,惟第二场论最能体现古文之风。依上下文辞意,苏轼自称被欧阳修“擢在第二”,显然亦是指第二场论的名次,而非整个省试的总名次。但后来者却不断将苏轼论的名次误会为省试总名次。如叶梦得《石林诗话》中称:“然是牓得苏子瞻为第二人,子由与曾子固皆在选中,亦不可谓不得人矣”³⁴;施宿《东坡先生年谱》称苏轼“礼部奏名居第二”,³⁵便属此类。

三 苏轼殿试之甲第

自宋太祖确立殿试制度以后,除偶尔不行殿试的特例外,殿试通过与否便是举子能否登科的关键,殿试成绩亦是举子最后登科者甲第的决定因素。自开宝八年(975)起,“御试(即殿试)与省试名次,始有升降之别。”³⁶嘉祐二年虽首开殿试不黜落先例,但殿试中对省试名次依然有所升降。如省元是李实,殿试状元则是章衡。关于苏轼殿试之名次,亦即嘉祐二年进士科之甲第,除苏辙记为“殿试中乙科”外,尚有其他说法。如欧阳修在《故霸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并序》中称苏洵“其二子举进士,皆在高等。”³⁷《太平治迹统类》列举是科登第者十六人之名,首章衡,苏轼居第六,苏辙居第十五。³⁸而《东坡纪年录》则谓苏轼中丙科,升一甲。³⁹各处记载可谓颇有出入。而欧阳修是当年的省试知贡举,《太平治迹统类》亦为较有影响之史书,其言似乎有较高可信度。依二者所言,苏轼殿试当在高等。此亦恐为后世以为苏轼进士科名列前茅的原因之一。果真如此否?笔者以为当先究明苏辙所记“中乙科”和《东坡纪年录》所称“中丙科,升一甲”的问题,方能作出准确回答。

用甲、乙、丙分科作为选拔人才的等级,最早应是见于两汉时期,如西汉平帝时,王莽秉政,太常博士弟子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为文学掌故。⁴⁰东汉顺帝时射策取士亦分甲乙科。⁴¹从唐代开始,科举考试和选人试判开始按甲乙丙丁分科,亦即分等。如明经有甲乙丙丁四科,进士则有甲乙科。⁴²选人试判分甲乙丙科。⁴³宋朝对此制有所继承。进士科在太祖朝因取士不多,皆不明确区分甲第,唯以赐及第、出身显示高下。⁴⁴从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起,随着取士人数的增多,录取进士分等,⁴⁵五年(980),进士开始分甲、乙等,甲等即第一等,授将作监丞,通判藩郡(诸州),乙等即次等,授大理评事,知令、录事。⁴⁶

科举考试录取分甲乙科,主要目的是作为授官的依据,以便按成绩等级高下决定授官之高低。如王禹偁在《送张咏序》中云:

宋天王嗣位之五载,亲选贡士,分甲乙科,中甲科者通理郡事,乙科者专任县政,尊以廷评之位,重以使者之车。⁴⁷

欧阳修亦在《胡先生瑗墓表》中称:

礼部贡举岁所得士,先生弟子,十常居四五。其高弟者知名当时,或取甲科,居显仕;其余散在四方,随其人贤愚,皆循循雅饬。⁴⁸

尽管太宗时重立科举甲乙之制,但此后甲第划分却颇不一致,亦似乎未尽按甲乙分等。进士科甲第或分三等,或分四等,或分五等,乃至有六等者。又分别按等赐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同三传出身、同三礼出身、同学究出身等。⁴⁹如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新定《亲试进士条制》,进士考第分五等,“上二等曰及第,三等曰出身,四等、五等曰同出身”。⁵⁰景祐元年(1034)再定五等之制,前三等赐及第,第四等赐出身,第五等赐同出身。以后历十三举不变。⁵¹熙宁四年以后,五等赐第名称又数度变化,直至元丰五年(1082),进士五等赐第又重新恢复大中祥符四年之制,终北宋之世未再变化。进入南宋,进士五甲赐第划分虽见史籍记载之异,但基本上是一、二甲赐及第,三、四甲赐出身,五甲赐同出身。⁵²进士分等赐第,如同分甲乙一样,仍是登科后授官的依据和标准。⁵³

如果细检宋代科举文献,言进士分等赐第时多不见甲乙分科之名,即便如《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和《宝祐四年登科录》这样详细的甲次名录,亦未见甲乙科之划分。但若浏览有关宋人传记资料,无论官私文献,则可发现,其中对中进士者不仅有非常普遍的甲乙分科习称,而且有丙科之名。即便对太祖时贡举亦是如此。如杨砺“建隆中举进士甲科”,⁵⁴刘蒙叟“乾德中,进士甲科”。⁵⁵嘉祐二年贡举中,除有苏轼中乙科之说外,又有吕惠卿中进士甲科之说。⁵⁶而在绍兴十八年中进士者中,亦有不少称中甲乙科者。⁵⁷至于丙科,除《东坡纪年录》中称苏轼“中丙科,升一甲”外,又有定海人曹粹中中宣和六年进士丙科⁵⁸等记载。此类例子举不胜举。那么,在进士甲第分为多等的情况下,甲乙丙科与之如何对应呢?

若按王禹偁《送张咏序》中“中甲科者通理郡事,乙科者专任县政,尊以廷评之位,重以使者之车”之规定,进士登科后的初授官似乎可以作为判断甲乙科的标准,但大量的事例显示,“中甲科通理郡事,乙科专任县政”之原则并未得到如实贯彻。太宗时即有甲科任县政者,真宗以后,中甲科者则不少出任知县、主簿、县尉等。⁵⁹特别是仁宗嘉祐四年(1059)以后,进士登科者授官品级呈下降趋势,⁶⁰中进士甲科者初授官级别大不如前,更不乏选人最低级别判司簿尉、迪功郎之例。故从初授官难以判定甲乙丙科划分标准。

至于如何区分,龚延明先生早有关注,称:“宋制,凡赐进士及第,习称中进士甲科;赐进士出身,习称中进士乙科;赐同进士出身,习称中进士丙科。即是说,两宋之甲科、乙科、丙科,仅指甲次而言,皆系黄甲进士,即及第进士。”⁶¹那么,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否?

宋朝进士虽自太平兴国五年分甲乙等,但此前的太平兴国二年、三年的两次进士科取士已有分等,其中第者亦有的被后人以甲乙标明等第。太平兴国二年进士是“第一、第二等进士并《九经》授将作监丞、大理评事,通判诸州;同出身进士及诸科并送礼部免选,优等注拟初资职事判司簿尉。”⁶²依此叙述,第一、第二等应是进士及第和进士出身。但见此科进士李至、夏侯峤被人称登甲科,且在登科后分别授官将作监丞通判鄂州和大理评事通判兴州,⁶³说明此时甲科对应的是第一和第二等,身份包括及第和出身两种。而同出身则应是被称为乙科。

又如景祐元年(1034),进士分五甲,诏“新及第进士第一人张唐卿、第二人杨察、第三人徐绶,并为将作监丞、通判诸州,……第六人以下并为秘书省校书郎、知县;第二甲为两使职官;第三甲为初等职官;第四等为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为判司簿尉。”⁶⁴文献中所见景祐元年进士被列入甲科者,初授官最低为秘书省校书郎、知县,⁶⁵止于第一甲;而被称中乙科者,授官既有两使职官,又有初等职官,⁶⁶属于第二甲和第三甲的授官。由此可见,景祐元年的进士甲科只是第一甲,乙科则至少包括第二、三两甲。而该年前三甲赐及第,第四甲赐出身,第五甲赐同出身,甲乙科亦非依此划分。

进士甲乙丙科既不能按授官划分,亦无法按及第、出身之等次划分,那么该如何区分呢?综观文献中呈现诸例,应该是大致按甲第划分。在进士分五甲的情况下,甲科应是单指第一甲,乙科则是第二甲以下。这一分别,除上举景祐元年之例外,又可见于绍兴十八年(1148)和宝祐四年(1256)贡举。如绍兴十八年贡举,萧燧名列第一甲第五人,被称为中甲科,⁶⁷第二甲第六人刘镇、第十人胡元质、第十五人陈丰,则被列为乙科。⁶⁸宝祐四年贡举中,第二甲第一人谢枋得、第五人边云遇、第二十七人陆秀夫,亦被称中乙科。⁶⁹甲科为第一甲,乙科为第二甲以下甚明。

甲科为第一甲还另有旁证。《挥麈录》载:

政和中,方允迪将就廷试,前期闻御注《老子》新颁赐宰执,欲得之以备对。……洎廷试,果发问。毛达可友得对策,大喜,即欲置魁选。而强隐季渊明为参详官,力争,谓其间赞圣德处有一二语病,必欲置十名之后。达可尤力辨。……乃议置十二名,犹在甲科。是时陈彦方以术得幸,又令使预占今岁甲科几人,彦云七人,而中人辈欲神其说,密喻主司仅取此数。既而傅崧卿以上舍,薛尚友、盛并以执政子皆置甲科,卒取十人,允迪乃在乙科第四。⁷⁰从此段记载看,方允迪参加殿试后,经毛达可力争,列为第十二名,本以为能在甲科,不意甲科取数不足十二人,又加上舍生和执政子被添进甲科,方允迪便被排在乙科第四。由此亦可判断甲科指的就是第一甲,乙科则从第二甲起。又,朱熹《范公神道碑》和《范直阁墓记》记范如圭在建炎二年(1128)参加贡举考试,张浚第以为选首,而同列有病其言者,抑置乙科,赐及第。⁷¹亦显示乙科即五甲中的第二甲(等)。

甲科与乙科分别既明,而乙科与丙科之界限仍须推究。按丙科既为进士登科之末等,无论分多少甲次,最末一甲(等)被称为丙科应是可以推知的,亦有例可证。如景定三年(1062)贡举中,林璹(字寿玉,一字叔玉)中进士丙科,赐同进士出身,⁷²显是在第五甲。那么,在五甲制下,是否还涉及上几甲呢?检绍兴十八年和宝祐四年贡举例,可见绍兴十八年第三甲第三十三人赵像之、第四甲第三十一人李用之、第四甲第一百十三人赵俨之,均被称为中乙科;⁷³宝祐四年第四甲第二十四人何时亦被称中乙科。⁷⁴由此似可判定,在五甲制下,进士第二甲到第四甲,属于乙科,而第五甲属于丙科。

但亦有第四甲称丙科之例,如绍兴十八年第四甲第九人陆升之(字仲高)、宝祐四年第四甲第八十一人陆梦发,则被称是中丙科。⁷⁵又如崇宁五年(1106)以上舍免省赴廷试的黄颖,因“指陈时政,无少讳忌,置第四甲,抑殿丙科。”⁷⁶亦显示第四甲为丙科,或第四甲内又有乙科和丙科之分。还有特例如陆游,不曾登第,只得孝宗赐进士出身,而自称得“丙科之宠”。⁷⁷诸多事例,似乎无法从记述错误这一角度得到有说服力之解释,而只能说明乙科与丙科之界限具有模糊性。这一点不仅有旁证,而且亦可从情理上说通。

宋初分第甲乙,本无丙科,亦无与三科相关之明文,甲乙丙三科当为习称,而所谓习称,或许并非了无争议。然而以甲乙为一等与次等,颇符合人之常情,故而争议之处少,唯独丙科,或可以之为第三等,或可以之为后等,或可以之为末等,未必人人相同。《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有如下注文:“甲科梁颢,……乙科李昉,……丙科赵安仁,……四等崔度”。⁷⁸此处之丙科,恐怕就是第三等之同义词,故而还有第四等。陆游以第四甲陆升之为丙科,方回以第四甲陆梦发为丙科,或许沿用是以丙科为后等而非末等之习惯;而将第四甲赵像之、李用之等归为乙科,则是杨万里等人认识中以丙科为末科,则一甲之后五甲之前自当为乙科。

当前所见材料中,时常可见甲科第几人,乙科第几人的表述,而无丙科第几人之记载,或亦可为甲乙界限清楚,人所公认,而乙丙界限模糊,无公认之界的佐证之一。宋分五甲以来,甲次与赐第之关系有明文,亦不乏实例,即使如此,文献所载也有互相抵牾之处,而本为习称的甲乙丙科若能做到界限分明毫无矛盾,反而不合情理。

虽然乙丙两科之分界不甚分明,但苏轼进士乙科的甲次仍然可以判断。按宋朝进士科殿试确定甲第后,常会有进士因某些原因获得升甲,但除个别宗室子弟可升两甲以上外,一般宗室子弟及士人多是升一甲。⁷⁹苏轼殿试初列丙科,升甲为乙科,应是因其省试第四场《春秋》对义名列第一,升一甲,⁸⁰那么,苏轼是从第五甲升第四甲,还是从第四甲升第三甲呢?这从嘉祐二年贡举分甲授官方面可以看出。

《宋会要》载:

嘉祐二年三月五日,帝御崇政殿试礼部奏名进士,……得(张)【章】衡已下三百八十八人,第为五等,并赐及第、出身、同出身。⁸¹

嘉祐二年五月四日,以新及第进士章衡为将作监丞,第二人窦卞、第三人罗恺并为大理评事、通判诸州;第四人郑雍、第五人朱初平并为两使幕职官;第六人以下及《九经》及第,并为初等职官;第二甲为试衔大县簿尉;第三、第四甲试衔、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诸科同出身,并守选。⁸²

苏轼、苏辙兄弟同榜登科,苏辙中第五甲,不能立即授官,须守选。三年后以选人至流内铨参选,授河南府渑池县主簿。⁸³苏轼既升乙科,当在第四甲以上,无须守选,可立即授官。但现存所有关于苏轼的文献资料中,均未见嘉祐二年苏轼登科后授官之记录,此应是因其母去世,苏轼与其父苏洵、其弟苏辙仓惶返蜀,未及授官之故。⁸⁴按苏轼由丙科升为乙科,其授官当在“第三、第四甲试衔、判司簿尉”范围。而“试衔、判司簿尉”是指北宋前期幕职州县官中级别最低的第六、七两级,即第六级的试衔知录事参军、知县令事和第七级三京军巡判官,司理、司法、司户参军,县主簿、尉。其中试衔即“试秩”,即进士解褐试大理评事、校书郎、正字、寺监主簿、助教等。⁸⁵但苏轼丁忧期满返京后,授官是河南府褔昌县主簿,⁸⁶亦并未见有试衔,其授官与名列第五甲的弟弟苏辙之官渑池县主簿,为同一级别,均为幕职州县官之最低等“判司簿尉”,亦是嘉祐二年进士第三、第四甲授官中的最低级别。由此亦可判断,苏轼由丙科升为乙科,其甲第应是由第五甲升至第四甲。至此,苏轼殿试甲第已较为清晰,应是名列第四甲,赐进士出身,而不是进士及第。其弟苏辙则名列第五甲,赐同进士出身,而不是同进士及第,况且宋朝进士亦无同及第一说。弄清这一事实,便可明白前揭欧阳修在《故灞州文安县主簿苏君墓志铭并序》中称苏洵“其二子举进士,皆在高等”,显是客套之语;⁸⁷而《太平治迹统类》列举是科登第者十六人之名,首章衡,苏轼居第六,苏辙居第十五,亦仅是以后人立场,列举嘉祐二年进士科中著名人物而已,并非以甲第名次排列。

四 余论

通过以上考释,苏轼参加进士科试名次与甲第问题已然清楚。其在省试中,赋被黜落,但凭《刑赏忠厚之至论》一文,深得知贡举欧阳修等人赏识,在论的考试中取得佳绩,名列第二,又在第四场《春秋》对义中取得第一,因而顺利通过省试,被礼部奏名为合格进士,具备参加殿试的资格。殿试后初列丙科,即第五甲,升甲为乙科,应是名列第四甲,赐进士出身。未及授官,闻母丧,返乡丁忧。期满返京,得授河南府福昌县主簿。

县主簿在当时属于登科进士授官中最低级别,苏轼与其弟苏辙均未赴任,而是经欧阳修、杨畋分别举荐,留京寓居怀远驿,准备应制科。因为制科合格可获取与进士高第一样的授官。就在苏轼兄弟居乡丁忧期间,嘉祐三年(1058),朝廷下诏:“自今制科入第三等,与进士第一,除大理评事、签书两使幕职官;代还,升通判;再任满,试馆职。制科入第四等,与进士第二、第三,除两使幕职官;代还,改次等京官。制科入第五等,与进士第四、第五,除试衔知县;代还,迁两使职官。”⁸⁸嘉祐六年八月,苏轼、苏辙先后参加翰林学士吴奎等主持的秘阁试和宋仁宗亲自主持的崇政殿考试,科目是制科中的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⁸⁹。苏轼成绩入三等,为北宋举行制科以来继景祐时吴育之后的最高成绩,因此授官大理评事、签书凤翔府判官,一下取得京朝官身份;弟苏辙成绩入第四等,除秘书郎、商州军事推官,⁹⁰虽入初等职官,级别却升至京官。可以说,兄弟二人通过参加制科,改变了进士科甲第靠后的处境,取得了与进士第一、第二一样的授官。

进士科与制科经历,隐约显示出苏轼当时不甚擅长科举场屋中的诗赋考试,而长于策论写作的状况。如其省试中赋被落,若非论得到欧阳修等人的赏识,能否通过省试,则是未知之事。殿试中,试题为《民监赋》、《鸾刀诗》和《重申巽命论》。⁹¹而殿试中已无欧阳修等提倡古文,诗赋仍是重要取舍标准。⁹²好在当年殿试不再黜落,凡参加者均可获同出身以上身份。苏轼名列乙科四甲,或许仍与不擅场屋诗赋有关。而制科考试所试则为论与策,苏轼得擅其长,取得第三等的好成绩。事有巧合的是,不仅当年省试赋题如何,苏轼赋文怎样,已不可得知,殿试中苏轼所作赋、诗亦佚失不存,而省试中的《刑赏忠厚之至论》、《春秋》对义和殿试中的《重申巽命论》等却见于文集,广传于世。这或可与苏轼场屋中未擅诗赋相关,但苏轼又绝非一个护短扬长之人,况且其诗赋成就亦备受推崇。神宗熙宁时,王安石实行贡举改革,废诗赋而重经义,苏轼却未因自己科场短于诗赋而积极响应,而是站在王安石的对立面,力陈诗赋取士之不当废。

苏轼参加科举真相既显,后世爱之仰之者或情有不愿,其实大可不必。自古英雄不可论其出身,何况在宋朝读书人中能科举登第者本就是凤毛麟角,少之又少;能得金榜题名已是士之翘楚,高科低等又有多少分别!即便就科举登第来论,高居前甲而事功无名者亦比比皆是,而位居末等声明显达者却大有人在,后者如苏轼等便是。对此,古人早有评说,⁹³不再赘述。


  1. 苏辙:《栾城后集》卷二二,《苏辙集》,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1117-1118页。
  2. 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中集卷二六《苏文忠公轼墓志铭》,台北,文海出版社,1969年,第777-792页;《宋史》卷三三八《苏轼传》,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0801-10819页。【宋】傅藻《东坡纪年录》,见王水照编《宋人所撰三苏年谱汇刊》,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点校部分第136页。
  3. 杨万里:《诚斋诗话》,见丁福保辑《历代诗话续编》,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其中称:“欧阳公作省试知举,得东坡之文惊喜,欲取为第一人,又疑其是门人曾子固之文,恐招物议,抑为第二。”第148页。
  4. 颜中其:《苏东坡》,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6-27页。
  5. 曾枣庄:《苏轼评传》,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27页。
  6. 洪亮:《放逐与回归——苏东坡及其同时代人》(南昌,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3年,第51页)与王水照、崔铭:《苏轼传》(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相关文字基本与曾著相同。后者并称“阴错阳差,苏轼没能成为这次科考的状元。”(第1、4页)。
  7. 王水照、朱刚:《苏轼评传》,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2页,;吴高飞:《苏东坡传》,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年,第40页。
  8. 林语堂著,张振玉译:《苏东坡传》,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7页。
  9. 郦波:《唐宋八大家之苏轼》视频,中国中央电视台播《百家讲坛》播出。
  10. 木斋:《苏东坡评传》,《苏东坡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8页
  11. 关于对苏轼进士科名次之认识,影响最为普遍的是省试第二说,不少论著都如此认为。除前揭论著外,还可见孔凡礼:《苏轼年谱》,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51-53页;近藤一成:《宋代中国科举社会の研究》部第1章《东坡应举考》,东京,汲古书院,2010年,第343页。
  12. 参见孔凡礼:《苏轼年谱》卷二,第46页;近藤一成:《宋代中国科举社会の研究》部第一章《东坡应举考》,第329-338页。
  13. 代表性论著有: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附录三《宋代进士科省试试艺内容变迁表(殿试附)》,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304-309页;《南宋科举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宁慧如:《北宋进士科考试内容之演变》,台北:知书房出版社,1996年;张希清:《宋朝典章制度》,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年;龚延明:《宋代文武进士科举考试内容考述》,《国学学刊》2013年第3期;梁庚尧:《宋代科举社会》,台北,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5年。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
  14. 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选举考》,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875页;《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第3604页。
  15. 参见龚延明:《宋代文武进士科举考试内容考述》,《国学学刊》2013年第3期。
  16. 参见张希清:《中国科举制度通史·宋代卷》,第361页。
  17.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二四,太平兴国八年十二月甲辰条,北京,中华书局,第560页。
  18. 《长编》卷二六,雍熙二年春正月癸亥条,第594页。
  19.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613页。
  20. 关于庆历新制废罢,而复行旧制,李焘称庆历五年三月己卯已下诏,又见庆历八年四月丙子下诏,故两存之。详见《长编》卷一六四,庆历八年四月丙子条,第3945-3946页。
  21. 《长编》卷一八六,嘉祐二年十二月戊申条,第4496页。
  22. 徐松:《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选举一之一一,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第4236页。
  23. 何忠礼:《宋史选举志补正》之附录一《宋代科举一览表》,第294页;龚延明、祖慧:《宋登科记考》之李实条,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9年,第241页。
  24.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第3612-3613页。按:《长编》亦记此容,虽在庆历二年记事提到,但亦考证李淑此奏在庆历元年出知许州之前。详见《长编》卷一三五,庆历二年正月丁巳条,第3214-3213页。
  25. 叶梦得:《石林燕语》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15页。
  26. 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二八《贡院定夺不用诗赋状》,北京,商务印书馆,四部丛刊初编本;马峦、顾栋高:《司马光年谱》卷三,北京,中华书局,1990,第80页。
  27. 欧阳修:《诗话》,《欧阳修全集》,北京,中国书店影印本,1986年,第1041页。
  28. 见前揭龚延明《宋代文武进士考试内容考述》一文。
  29. 天圣二年叶清臣举进士,《宋史》本传称“宋进士以策擢高第,自清臣始”(《宋史》卷二九五《叶清臣传》,第9849页);刘筠在真宗仁宗朝三典贡举,《宋史》本传谓其“凡三入禁林,又三典貢部,以策、論升降天下士,自筠始”。(《宋史》卷三〇五《刘筠传》,第10089页。)宁慧如的研究指出当时策、论的地位虽大幅提高,但若从制度上观察,重诗、赋的惯例并未因此打破。见宁慧如:《北宋进士科考试内容之演变》,第106页。
  30. 《栾城后集》卷二三,《苏辙集》,第1131页。
  31. 《宋史》卷三一九《欧阳修传》,第10378页。
  32. 苏轼:《前集》卷二六《谢南省主文启五首》,《苏东坡全集》,北京,中国书店影印本,1986年,第334页。
  33. 苏轼:《前集》卷二六《谢南省主文启五首》,《苏东坡全集》,第334页。
  34. 叶梦得:《石林诗话》卷下,见(清)何文焕辑《历代诗话》,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30页。
  35. 王水照编《宋人所撰三苏年谱汇刊》,点校部分第21页。
  36. 《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第3606页。
  37. 欧阳修:《居士集》卷三四,《欧阳修全集》,第241页。
  38. 彭百川:《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祖宗科举取人》,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影印本,1981年,第18册第25页。
  39. 王水照编《宋人所撰三苏年谱汇刊》,点校部分第136页。
  40. 杜佑:《通典》卷一三《选举一》注文,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213页;《文献通考》卷四《学校考一》,第1181页。
  41. 范晔:《后汉书》卷六《孝顺孝冲孝质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260页。
  42. 杜佑:《通典》卷一五《选举三》,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357页。
  43. 《旧唐书》卷一一三《苗晋卿传》,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3349页。
  44. 《宋会要》选举七之一,第4356页。
  45. 《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条,第393-394页。按《长编》此处谓进士“定其优劣为三等”,授官情况亦显示是分成三等。但李心传却指出当时只分两等,没有第三甲(详见李心传:《旧闻证误》卷一,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7页)。未知孰是。
  46. 《长编》卷二一,太平兴国五年闰三月甲寅条,第473页。
  47. 王禹偁《小畜集》卷一九《送张咏序》,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265页;亦见张咏《张乖崖集》之附集卷四所引王禹偁《送公宰崇阳序》,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195页。
  48. 《名臣碑传琬琰集》中集卷三五《胡先生瑗墓表》,第911页。
  49. 参见何忠礼:《宋代进士甲第考》,原载《文史》第58辑,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后收入氏著《科举与宋代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50. 《长编》卷七六,大中祥符四年十一月斌字条,第1470-1471页;《宋史》卷一五五《选举志一》,第3610页。
  51. 《宋会要》选举七之一五之一九,第4363-4365页。按:其中记景祐五年贡举“第为四等”一语有误,因为言第等时称“同元年”,因此该年甲第亦是五等。此点何忠礼先生已指出。见《宋代进士甲第考》。
  52. 参见何忠礼:《宋代进士甲第考》。
  53. 参见龚延明:《宋代登科人初授官考论》,原载《文史》2013年第2辑,后收入氏著《中国古代职官科举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和《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
  54. 《宋史》卷二八七《杨砺传》,第9643页。
  55. 《宋史》卷二六三《刘熙古传》,第9101页。
  56. 《名臣碑传琬琰集》下卷一四《吕参政惠卿传》,第1476页。
  57. 如绍兴十八年进士萧燧甲科第五,赵俨之第四甲第一百十三人,进士乙科。详见杨万里:《诚斋集》卷第七十七《静庵记》,卷第一一九《朝请大夫将作少监赵公行状》,摛藻堂《四库全书》,第392册、393册,北京,世界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205页、第136页。
  58. 《宝庆四明志》卷八《叙人》,《宋元方志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091页。
  59. 《宋史》卷四四一《姚铉传》载:姚铉“太平兴国八年进士甲科,解褐大理评事、知潭州湘乡县”,第13054页;曾巩《元丰类稿》卷四七《刑部郎中张府君神道碑》载:张保雍“景德二年举进士中甲科,授山阴主簿。”北京,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493页;《宋史》卷二九四《王洙传》载,王洙天圣二年“再举,中甲科,补舒城县尉。”(第9814页)。
  60. 参见龚延明:《宋代登科人初授官考论》,《文史》2013年第2辑。
  61. 见龚延明:《宋代及第进士之鉴别》,原载《文史》第41辑,后收入刘海峰主编《二十世纪科举论文选编》(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及前揭《中国古代职官科举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和《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南京,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
  62. 《长编》卷一八,太平兴国二年正月丙寅条,第393-394页。
  63. 曾巩撰、王瑞来校证:《隆平集校证》卷六,北京,中华书局,2012年,第212页;《宋史》卷二九二《夏侯峤传》,第9757页。
  64. 《宋会要》选举二之七,第4248页。
  65. 吕陶:《凈德集》卷二二《中大夫致仕石公墓志铭》记石洵直景祐元年甲科,以秘书省校书郎知泾州保定县(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245页)。王象之:《舆地纪胜》卷七记景祐元年进士陈升之擢进士甲科,以秘书省校书郎知南安军南康县。(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25页)
  66. 如赵抃中进士乙科,初授武安军节度推官(见杜大珪《名臣碑传琬琰集》上卷八《赵清献公抃爱直之碑》,第122页);丁宗臣同登乙科,授官甘州军事判官(见胡宿《文恭集》卷三七《故尚书都官员外郎丁公墓志铭》,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447页),此两者皆是两使职官。张颙登乙科,授官澧州军事推官(见张问《宋故中散大夫致仕张公墓志铭》,《全宋文》,第48册,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8页),属初等职官。
  67. 《诚斋集》第七十七《静庵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第392册,北京,世界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205页。
  68. 详见王十朋:《梅溪集》后集卷二十四《与任提举》,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第395册,北京,世界书局影印本,1985年,第527页;范成大:《吴郡志》卷二七《人物》,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92页;郑岳:《莆阳文献列传》卷三十四《陈谠传》,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19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288页。
  69. 《宋史》卷四二五《谢枋得传》,第12687页;谢公应:《(咸淳)玉峰续志》自序,宋元珍稀地方志丛刊乙编,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9年,第30页;陆秀夫:《宋左丞相陆公全书》卷一《宋陆君实传》(龚开撰),宋集珍本丛刊,第89册,北京,线装书局,2004年,第718页。
  70. 王明清:《后录》卷一一,《挥麈录》,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71页。
  71. 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八九《直秘阁赠朝议大夫范公神道碑》,卷九四《范直阁墓记》,《朱子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第4142页、第4340页。
  72. 柳贯:《柳待制文集》卷一一《故宋宣教郎主管礼兵部架阁文字林公墓碑铭》,四部丛刊初编本,上海,商务印书馆。
  73. 《诚斋集》卷第一一九《朝请大夫将作少监赵公行状》,第136页;洪迈:《夷坚三志》辛卷第四《李主簿及第》,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415页;《诚斋集》卷第一一九《朝请大夫将作少监赵公行状》,第136页;
  74. 何中:《知非堂稿》卷九《题文信公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94册,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523页。
  75. 陆游:《渭南文集》卷三三《浙东安抚司参议陆公墓志铭》,《陆放翁全集》,北京,中国书店影印本,1995年,第206页;《新安文献志》卷八三《宋故朝奉郎太府寺丞赠朝请大夫知庆元府陆公梦发墓表》,合肥,黄山书社,2004年,第2012页。
  76. 《闽中书画录》卷三《宋金元》,中国书画全书,第12册,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00年,第872页。
  77. 《渭南文集》卷七《谢赐出身启》,《陆放翁全集》,中国书店,1995年,第36页。
  78. 《太平治迹统类》卷二八《祖宗科举取人》,第18册第6页。
  79. 参见祖慧:《南宋宗室科举制度探析》,《历史研究》2011年第2期。按:一般认为宗室有升甲恩,是因神宗时选举、教养宗子,“保义至秉义,锁试则与京秩,在末科则升甲”(《宋史·选举志三》,第3678页),宣和六年时又有宗室进士“不入五等”(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宗室锁试迁官》,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275页)之规制,盖指宗室考入末等则予恩升甲,而非有明文规定只要身为宗室无论条件即可升甲。故祖文所说“宗子登第只升一甲,升多甲的情况非常少见”应是针对有升甲情况的宗室的经验总结,很难找出其他证据做出更精确的结论。。唯《宋会要辑稿》载,有应举宗子漏写限一千字以上,此事无有先例,御药院引绍兴二十四年赵不同“系应举宗子,合升一甲,为犯怀挟合降一甲,得旨比折,更不升降“之例,请依此对此事做出类似的“更不升降”的处理。这一记载似乎能隐约说明应举宗子通常会升甲,且一般只升一甲之事。(《宋会要》选举八之四五,第4396页)
  80. 元祐三年(1088)三月,苏轼上《发榜后论贡举合行事件》称:“自来释褐举人,惟南省榜首或本场第一人唱名近下者,或有旨升一甲,然皆出自圣意,初无著令。今者南省十人已上及别试第一人,国学开封解元武举第一人,经明行修举人与凡该特奏名人正及第者皆著令升一甲。纷然并进,士不复以升甲为荣。……伏望圣慈更与大臣详议前件著令,乞赐刊削。今后殿试唱名,除南省逐场第一人临时取旨外,其余更不升甲。“(《奏议集》卷五,《苏东坡全集》,第449-450页)。由此知苏轼升甲当是因其省试中有一场名列第一。
  81. 《宋会要》选举七之一七,第4364页。按:《长编》卷一八五嘉祐二年三月称:“赐进士建安章衡等二百六十二人及第,一百二十六人同出身”(第4472页),未言出身,不确。
  82. 《宋会要》选举二之九,第4249页。
  83. 孙汝听:《苏颍滨年表》,见王水照整理《宋人所撰三苏年谱汇刊》,第74-75页。
  84. 据司马光《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七六《苏主簿夫人墓志铭》和孙汝听《苏颍滨年表》载,苏轼母程氏卒于四月七日。而登科进士授官是在五月四日。苏轼等应是在授官之前便得知消息,匆匆返蜀,未暇接受授官,故未留下记录。
  85. 参见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第575-576页、第688页、第609页。
  86. 苏辙:《栾城后集》卷二二《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苏辙集》,第1117-1118页。
  87. 宋代文献中,亦可见其他将中乙科称为“高第”之例。如胡元质位列绍兴十八年第二甲第十人,属于乙科,范成大则称他为“绍兴十八年进士高第”。见范成大:《吴郡志》卷二七《人物》,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392页。
  88. 《长编》卷一八八,嘉祐三年闰十二月丙子条,第4540页。
  89. 按二苏所应制科科名各处记载互异。二苏本人文集以及《宋会要辑稿》载所应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而欧阳修荐举苏轼应制科状,王安石所撰苏轼的命官制与沈遘所撰苏辙的命官制所载都为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今暂取二苏本人之说。
  90. 参见孔凡礼:《苏轼年谱》,第82-93页;王德毅:《宋代贤良方正科考》,载氏著《宋史研究论集》,台北,商务印书馆,1968年。
  91. 《宋会要》选举七之一七,第4364页。
  92. 施德操:《北窗炙輠录》卷下载:“章子平(衡)《监赋》云:‘运启元圣,天临兆民;监行事以为戒,纳斯民于至纯。’上览卷子,读‘运启元圣’,乃动容叹息曰:‘此谓太祖’;读‘天临兆民’,叹息曰:‘此谓太宗’;读‘监行事以为戒’,叹息曰:‘此谓先帝’;至读‘纳斯民于至纯’,乃竦然拱手曰:‘朕何敢当’!遂魁天下。此赋虽不切题,然规模甚伟,自应作状元。”(见全宋笔记第3编第8册,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第213页)此事反映出,嘉祐二年殿试中评判高下的标准仍是以诗赋为主。
  93. 详见王义山(宋景定进士):《稼村类稿》卷四《甲科义约序》,《四库全书》珍本初集,第二册,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12页。